1、公交司机属于特殊工种,因为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大。
2、工资计算形式是按计时工资还是月工资属于企业的权利。
3、劳动法对工人的工作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如果你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单位给你们发加班费。回答问题补充:
1、你单位的算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修车、等候、加油这些本来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不算工作时间的。
2、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加班费是按照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加三天计算的;星期六、日的加班费是按照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加两天计算的。平时超点的加班费是累加后按日工资计算的。
3、职工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弱势群体,只有合在一起才有力量
不属于。
只有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