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统筹额度可以共济。
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以及长期(一年以上)慢性病门诊(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分担支付。具体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市外医院住院7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5%、市外医院住院50%;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费用的剩余部分可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自付部分可享受分类支付待遇。
参保居民在辖区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凭证)等有效证件刷卡就医,可自行选择是否将该地设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确认无误后,医疗机构为居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成功后就可以在该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进行报销。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次年可重新确定门诊统筹定点。
办理医保继承,首先要提出相关申请,然后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者必须提出本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址、原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医保证明文件。同时提交继承申请表、继承证明书、调查登记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