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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破产后持有的股份怎么处理
时间:2025-05-13 01:48:54
答案

破产后持有的股份需要根据破产程序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将尽力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持股人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公司破产,股份将被清算或转让,以支付债务。

如果公司破产并重组成功,那么股份可能会被重新注入公司,但是作为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会被稀释,这取决于重组计划。

如果公司能够破产,但没有被重组,其股份可能会被封存或转让给破产管理人,以支付债务。

大股东爆雷对公司的影响
答案

大股东爆雷对公司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价大幅下跌:大股东爆雷往往意味着公司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了问题,这会导致股价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投资者的信心遭受打击,公司市值会受到影响。

资金链断裂:如果大股东的债务问题很严重,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造成资金流动性紧张,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和发展。

经营管理混乱:在大股东爆雷后,公司管理层可能会分心应对与抗议等问题,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混乱,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期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停滞:大股东爆雷还可能导致企业的业务发展停滞不前,特别是在融资和投资等方面。这对于业务逐渐扩张的公司来说,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信任受损: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很高的地位和影响力,如果出现问题会导致投资者、合作伙伴等对公司的信任受到损害,给公司带来负面的口碑影响。

总之,大股东爆雷会对公司的各个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影响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公司应该在确认大股东问题后,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风险,保护利益及业务发展。

大股东管理办法
答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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