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本条是对在道路上发生故障的机动车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需要停车排除的,要求驾驶人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所谓“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是指道路外的场地或者道路上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区域,如高速公路上的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
具体来说,除了要遵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与对面来车同时到达路口并相对行驶时,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二)与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同时到达路口并相互影响时,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三)与同方向行驶的其他车辆同时到达有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并相互影响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指示让行。
如果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出了事故,应当根据上述规则划分责任。一般来说,违反上述规则不让行或者不按照标志、标线指示让行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都违反了上述规则,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责任。